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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馮承素‧神龍本‧蘭亭序 現藏於 北京故宮,不受台灣相關法規之規範 ( 屬地主義 )
 即令 台北故宮 的書法收藏 ( 公有古物 ),也不受《 著作權法 》的保護 ( 著作權法 > 第 30 )


       著作權法 ( 民國 980513 日 修正 )

       第 3

       五、重製: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
             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

       十一、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。

       第 6

     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 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
       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

       第 30

       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
      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


 本人的 復刻版 比較接近法律用語的 公有古物的衍生著作,而不是重製、複製
 而且本人的復刻版在完成之際,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( 著作權法 > 第 6 )

 蓋書法中的每一個筆劃與印鈐,本人都重新創作之:

 。取材自本人對原帖的研究,甚至改善原帖的不盡理想處

 。遵循馮承素古法,但是以電腦的技術行之:
  ‧比馮承素的鉤摹本更細緻靈活
  ‧輔之電子檔具有可複製與可放大的特質,更易於文化的推廣


 




 前面提到的:

 蓋書法中的每一個筆劃與印鈐,本人都重新創作之:
 。取材自本人對原帖的研究,甚至改善原帖的不盡理想處
 。遵循馮承素古法,但是以電腦的技術行之:
  ‧比馮承素的雙鉤摹本更細緻靈活
  ‧輔之 電子檔具有可複製與可放大的特質,更易於文化的推廣
           ↑
         光是這句話
        文建會就該獎勵本人了
           ↓

       文化資產保存法 ( 民國 940205 日 修正 )

       第 1

       為保存及 活用文化資產,充實國民精神生活,發揚多元文化,特制定本法。

       第 69

       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( 構 ) 為研究、宣揚之需要,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,具名複製或監製。
       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( 構 ) 准許及監製,不得再複製。
      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       第 90

 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:

       四、維護文化資產具有績效。
       五、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。

      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,由文建會、農委會分別定之。


 




 鄭志龍羊肉店‧掛畫侵權故宮

 

 章忠信律師的主張


      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( 民國 941230 日 修正 )

       第 2

       古物之複製,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尺寸、原材質、原色、原貌再製作者。
       古物之再複製,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。

       第 3

       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( 構 ),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,具名複製或監製。
       公有古物複製品之再複製,經原保管機關 ( 構 ) 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並監製者,得准許個人、團體或機關 ( 構 ) 為之。
       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,應由原保管機關 ( 構 ) 提出複製及再複製計畫,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       前項計畫,其內容包含目的、時間、數量、古物原件保存狀況、複製方法、材料及技術;
       並應參考與古物原件相關之年代、作者、藝術創作風格、保存資訊及研究紀錄等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