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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lligraphy
馮承素‧神龍本‧蘭亭序 現藏於 北京故宮,不受台灣相關法規之規範 ( 屬地主義 )
即令 台北故宮 的書法收藏 ( 公有古物 ),也不受《 著作權法 》的保護 ( 著作權法 > 第 30 條 )
著作權法 (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)
第 3 條
五、重製: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
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
十一、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。
第 6 條
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 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
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
第 30 條
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
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
本人的 復刻版 比較接近法律用語的 公有古物的衍生著作,而不是重製、複製
而且本人的復刻版在完成之際,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( 著作權法 > 第 6 條 )
蓋書法中的每一個筆劃與印鈐,本人都重新創作之:
。取材自本人對原帖的研究,甚至改善原帖的不盡理想處
。遵循馮承素古法,但是以電腦的技術行之:
‧比馮承素的鉤摹本更細緻靈活
‧輔之電子檔具有可複製與可放大的特質,更易於文化的推廣
前面提到的:
蓋書法中的每一個筆劃與印鈐,本人都重新創作之:
。取材自本人對原帖的研究,甚至改善原帖的不盡理想處
。遵循馮承素古法,但是以電腦的技術行之:
‧比馮承素的雙鉤摹本更細緻靈活
‧輔之 電子檔具有可複製與可放大的特質,更易於文化的推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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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是這句話
文建會就該獎勵本人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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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資產保存法 (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)
第 1 條
為保存及 活用文化資產,充實國民精神生活,發揚多元文化,特制定本法。
第 69 條
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( 構 ) 為研究、宣揚之需要,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,具名複製或監製。
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( 構 ) 准許及監製,不得再複製。
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90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:
四、維護文化資產具有績效。
五、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。
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,由文建會、農委會分別定之。
鄭志龍羊肉店‧掛畫侵權故宮
章忠信律師的主張
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(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)
第 2 條
古物之複製,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尺寸、原材質、原色、原貌再製作者。
古物之再複製,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。
第 3 條
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( 構 ),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,具名複製或監製。
公有古物複製品之再複製,經原保管機關 ( 構 ) 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並監製者,得准許個人、團體或機關 ( 構 ) 為之。
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,應由原保管機關 ( 構 ) 提出複製及再複製計畫,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計畫,其內容包含目的、時間、數量、古物原件保存狀況、複製方法、材料及技術;
並應參考與古物原件相關之年代、作者、藝術創作風格、保存資訊及研究紀錄等資料。